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14号
原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洪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尚书街5层5B街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洪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