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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海口洪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14号 原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洪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尚书街5层5B街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洪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