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6738号
原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3元,减半收取38.77元,由原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张 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