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瑞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四川鑫瑞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47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瑞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祥云路1169号1幢2层43号。
法定代表人黎安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四川鑫瑞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鑫瑞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3760.00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名下川CK××××思铂睿牌汽车予以查封;车辆为轮候查封。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的房屋(2013051002638)予以查封;该房屋在2016年9月26日已过户。本院通过两次网络查询以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9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万品儒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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