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3076号
原告:四川鑫瑞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祥云路********。
法定代表人:黎安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阳旭,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
四川鑫瑞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四川鑫瑞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鑫瑞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