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与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862号

原告:**,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第三人:张某,住太原市。

第三人:李某,住太原市。

第三人:王某,住太原市。

第三人:檀某,住太原市。

第三人:周某,住太原市。

第三人:苑某,住太原市。

第三人:陈某,住太原市。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李某、王某、檀某、周某、苑某、陈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瑾

书记员 卢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