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862号
原告:**,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第三人:张某,住太原市。
第三人:李某,住太原市。
第三人:王某,住太原市。
第三人:檀某,住太原市。
第三人:周某,住太原市。
第三人:苑某,住太原市。
第三人:陈某,住太原市。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李某、王某、檀某、周某、苑某、陈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瑾
书记员 卢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