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与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906号

原告:**,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某,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第三人:李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第三人:周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第三人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凝琴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