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906号
原告:**,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某,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第三人:李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第三人:周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第三人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凝琴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