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女,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第三人: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二巷6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太原市晋博文物保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吉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