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有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烟台大有数据系统有限公司、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2财保21号
申请人:烟台大有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盖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尹国新,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玉珂,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大有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