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1931号
原告:淄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与共青团交叉口地下人防商城内105室。
法定代表人:徐丽亚,总经理。
被告: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25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海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