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邹平新玛特休闲购物广场、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