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1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二路120急救中心西侧0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45732229(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泉县黄岭镇前洼村利红建材销售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1MA2NHRDN96。
经营者:于怀现,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泉县黄岭镇前洼村利红建材销售门市部、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7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7671号民事判决。
二、案件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80元,由本院退还给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马林
审判员*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