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9324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二路120急救中心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45732229(1-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