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23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环宇银河绿苑小区**楼**,组织机构代码55457322-2。
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北、清潭路西乡村花园艳湾****构代码55328824-3。
法定代表人:潘祖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海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96146-X。
法定代表人:万永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海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323执恢12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安徽九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海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尤 宇
审判员 张利平
审判员 赵起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