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天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民初9308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天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二路120急救中心西侧(家乡大食堂6楼),组织机构代码913413025545732229。
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勇,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雨,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振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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