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旅游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2民初10210号 原告:浙江***旅游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闸弄口街道艮山支三路5号7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北路332号佰富时代中心2号楼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旅游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旅游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旅游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7444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7444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2月5日暂计至2023年4月4日为11165.7元,要求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案外人兰溪市金秋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百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签订《2020年赤溪街道美丽城镇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作为承包人,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工作等事宜。后被告将该项目的设计工作交由原告完成。原、被告及案外人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系原告关联公司)、***四方之间过往曾有过多次合作并涉及多笔费用的支付。2021年12月31日,上述四方签订了《关于赤溪项目设计费支付说明》一份,约定被告支付原告该项目设计费20000元(已扣除管理费);余150000元债权与原告应付***设计费70000元和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被告设计费80000元债务互相抵减;该项目2022年1月底业主单位即兰溪市金秋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回到被告设计费180000元,被告收到设计费后,扣除管理费于一周内支付给原告等事宜。上述说明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设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外,兰溪市金秋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28日将该项目设计费尾款181700元支付给被告,原告就扣除管理费(设计费的15%)后被告应支付的款项154445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涉案《关于赤溪项目设计费支付说明》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74445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对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旅游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74445元及利息(以未付设计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自2022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旅游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2元,减半收取2006元,由被告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旅游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经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