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10658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因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煜峰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