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擎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建民二初字第1429号
原告:富阳越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江
街道华共村。
法定代表人:余杭军,董事长。
被告:浙江新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越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9月2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9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赖梅君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