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2执132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鑫异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金余北路45-49号。
法定代表人:曾令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攀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白果村9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鑫异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成都攀顶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2027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