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3959号
原告:浙江杰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群贤路群贤198文创园16#综合楼B5-30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卓创乡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杰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创乡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浙江杰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杰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