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民初1484号
原告: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沙江路1628弄10号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771372762。
法定代表人:张挥笔,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华,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2666号合肥创新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0028781。
法定代表人:钱黎明。
原告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3元,减半收取计3406.5元,由原告上海展冀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敏
审判员 赵子安
审判员 刘桂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