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50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科新天地(合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790元【其中,赔偿金、工资等合计774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