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利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7民初2220号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伟、邹丽娣,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华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两根废桩,关于这个问题,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商品混凝土供应问题造成质量影响的函》已作出明确表态,认为系被告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废桩的形成,并需要变更设计方案,重新浇筑桩基。被告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关于混凝土供应质量函的回复》亦答复称原告对两根废桩的回顾说明、原因分析等比较客观。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已自认其提供给原告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两根废桩的形成,此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承担。根据鉴定机构的报告,两根废桩及立新桩的总造价共计593387.08元,因此,被告应予支付。 因被告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原告已确认拖欠被告的混凝土货款为1096362.92元,因此,本院予以认可,但对于被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被告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两根桩基断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违约在先,在双方未协商一致前,原告有权拒付货款,因此,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桩基础工程(二标)”项目所需的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合同具体条款约定如下:……二、混凝土技术指标、数量及价格:1、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塌落度均为80-100mm,石土规格为5-25mm,普通单价按照强度等级递增,从280.51元至438.70元的价格区间逐步递增,泵送单价按照强度等级递增,从298.03元至451.34元的价格区间逐步递增,结算时以供需双方核实签字认可的实际供应量与合同单价计算的合价为准,各种常规标号的混凝土单价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代公布的当期信息下浮35%结算,上月26日至月底按当月信息价下浮35%结算;2、普通砂浆(特殊商品混凝土)在同等级商品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元/m3)水下桩按第3点结算;3、塌落度大于或等于140mm,按泵送砼结算,塌落度大于或等于180mm,按水下砼结算(水下桩在同级别泵送的基础上加15元/m3)。三、供货期限:2018年4月份开始至工程完工。每批混凝土及砂浆供应前,原告应提前12小时通知被告,以便被告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具体供货时间及供货次序由原告指定专人与被告调度联系确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供应计划,由原、被告协商调整。当供应特种混凝土或高强度混凝土(C60及以上等级)时,被告必须给原告作技术交底,注明在现场接收、运送、浇筑、养护混凝土注意事项,并有技术人员定期到现场进行指导,原告必须按有关标准并参照技术交底施工。……六、混凝土技术要求及质量检验方法:1、水泥必须执行GB175-2007标准,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GT/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为准,抗渗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被告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或其他约定等有关系列规范标准进行原材料检验、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生产及质量检验工作,确保所供混凝土强度、工作度及其他物理性能满足施工和设计要求。供应混凝土前,应向原告提供“混凝土配合设计报告”、“原材料出厂检验报告”、“自检报告”等,确保各项技术资料齐全。2、混凝土供应期间,被告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负责交货检验及质量监督。3、混凝土运输及卸料过程中,双方均不得往混凝土中加入水。4、原告技术人员应在监理工程师和被告技术人员共同见证下,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的要求对混凝土及原材料抽样检测、制作试件。(如被告技术人员工作较忙时,未能到达工地现场,可由原告技术人员及工程师自行抽样检验)试件成型后,应做好记录编号工作,以薄膜覆盖并置于阴凉处。拆模后,立即进行标准养护或同等条件养护。养护至规定龄期后,送有关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以此检验结果作为混凝土质量评定依据。试件及原材料检验由原告委托,费用由原告承担。5、原告须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中有关混凝土施工条款要求组织浇捣和养护工作,杜绝混凝土结构验收争议。七、混凝土方量计算方法:1、按《混凝土送货单》计算混凝土方量,混凝土表现密度按2330kg/m3±2%作为称量合格标准计算,需方有权核查发货单的准确性。2、供货数量应按《混凝土送货单》签单数结算,原告可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标准中的规定用过磅形式随机抽验供方所供混凝土是否足量,且抽查车数不得少于三车。如抽验结果平均误差在±2%以内,双方互不追究;如抽验结果平均误差为负差且负差大于2%时,则抽验前当日发出车数均可按抽验结果计算方数(抽验时原被告双方均应有指定代表在场)。抽样过磅时均需被告人员在场见证,否则被告将不予承认抽样结果。八、结算及付款方式:1、原、被告以《混凝土送货单》为依据,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结算日期,每月25日结算当月供应量,原告授权并指导专人代表原告负责上月混凝土用量、货款金额核对、确认工作,如未授权委托或者变更原指定对账代表而未书面通知被告,均表示原告默认任一已签字任为其授权代表。原告须在被告提供对账单和当月《深圳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手续。若原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对账结算,视为双方已对账,结算数量以原告在施工现场签收的《混凝土发货单》的供应量为准,并作为供方收取款项的依据。且供方有权立即停止供货,由此所造成的的损失与供方无关。2、每月25日作为结算日,月结80%,余款20%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付清(连续一个月未使用本公司混凝土视为该合同结束)。原告需把货款支付至被告提供的账号或其他另行指定的账户(被告指定账户的账户名称为深圳市永利通建材有限公司,账号79×××8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龙岗支行),如采用支票支付,原告须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被告单位全称,否则造成全部损失由原告负责。3、原告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时,被告有权单方面停止供货,被告须在停止供货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4、由于原告原因造成提供或缓建超过一个月的,原告必须在供完最后一次混凝土之日起二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5、原告必须按时付款,如逾期付款,被告将按照拖欠总货款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收取违约金,原告承担由此引起的交货期限顺延的责任。九、双方责任:1、被告须确保满足原告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混凝土。混凝土出厂质量不合格,由此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如果塌落度不能满足需方施工要求,原告应书面要求调整。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责任。因现场抽样不合格,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由双方协商后可委托法定检测单位用回弹、抽芯方法进行复检,费用由负责方承担。2、原告再次浇灌前把施工部位、混凝土标号、数量及供应时间至少提前12小时书面(传真)通知被告,如原告通知有误,则对原被告双方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在正常情况下,供应混凝土每批次允许有一车(尾数)不足4方,如超出壹车次的,原告需按每车次100元标准向被告补偿运费。3、原告必须提供安全通道给予混凝土通行和足够的停放场地,以确保供方行车及人身安全,否则供方有权拒绝供货。4、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后,原告必须保证90分钟内卸完料,否则所造成的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原告承担。被告司机应如实填写发货单上的“到达工地时间”、“开始卸料时间”及“卸料完毕时间”各栏,由原告有关人员签名认可,原告在送货单上签收即为交货完毕,并以此送货单作为双方对账结算的依据。在交货时,若原告无故拒签或不予配合对账的,被告有权停止供货,由此造成的一些损失由原告承担。5、原告必须按时付款,如逾期付款被告将按照拖欠总货款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原告承担由此引起的交货期顺延的责任。6、生产时间至到场时间超过三小时以上,原告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不予签收。 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8年3月30日向被告开始供货,截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因混凝土质量问题无法满足施工浇灌而被多次要求退货,并出现了项目149#、176#两条桩导管堵塞、施工中断造成断桩的事故。2018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商品混凝土供应问题造成质量影响的函》,函中载明:“一、事件回顾……在4月12日和4月15日的浇筑桩基混凝土过程中仍然连续发生6-176#桩、6-149#桩两根桩由于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堵管导致不能成桩成为废桩,给我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二、事件分析……由于6-176#桩及6-149#桩两根废桩深度深,加之有钢筋,在原孔位按原有旋挖工艺无法施工,解决的方法一是采用冲孔灌注桩,一是更改设计……设计变更后,6-149#桩由原一根1800mm桩径的桩变更为两根1600mm桩径的桩,6-176#桩桩位改变,桩径不变。……由于是混凝土浇筑产生的废桩,重新旋挖钻孔的三根桩的桩检费用贵司必须承担”等。2018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关于混凝土供应质量函的回复》,函中载明:“自2018年4月15日浇灌6-149#桩基发生意外事件以来,我司一直努力在寻求处理解决时间的方案和善后措施。贵部对于本次事件的回顾说明、原因分析、解决方案在该函中亦有比较客观的体现。”后双方因未就149#、176#两条桩断桩事故的损失赔偿与原告达成一致,故原告另行与案外人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并另行浇灌桩基。 为证明6-176#桩及6-149#桩两根废桩及立新桩的造价,原告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由该机构作出报告书,认定两根废桩的造价为184930.74元,立新桩的造价为408456.34元,共计593387.08元。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利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了《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永利通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593387.08元; 三、原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深圳市永利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96362.92元; 四、上述两项相抵后,原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深圳市永利通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502975.84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深圳市永利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118元,由原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51元,由被告深圳市永利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86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267元,由原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34元,由被告深圳市永利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宇辉
书记员  罗桂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