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7454号之一
原告:合肥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鼎立搅拌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RJC430。
法定代表人:付世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巧飞,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社区赤湾五路六号赤湾石油大厦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20643。
法定代表人:彭若宏,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合肥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合肥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