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10910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潭冲二七水闸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92132508G。
法定代表人:刘新亮。
被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社区赤湾五路**赤湾石油大厦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20643。
法定代表人:彭若宏。
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2021年12月13日,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40.04元、保全费2970,合计7210.04元(已由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江门市宏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豪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子媚
书 记 员 廖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