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琼海大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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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2民初1249号
原告:琼海大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豪华路豪华公寓A-201。
法定代表人:符臻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永日,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海明,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系琼海大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社区赤湾五路六号赤湾石油大厦302。
法定代表人:彭若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琼海大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琼海大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琼海大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琼海大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琼海大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朝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刘永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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