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425号
原告: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河社区虾山涌煜码头**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77224。
法定代表人:张应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碧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社区赤湾五路**赤湾石油大厦3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20643。
法定代表人:彭若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捷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