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6148号
原告: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广告部,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东岳大街西段北首**。
法定代表人:梁长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之民,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时代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尹衍强,经理。
原告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广告部诉被告泰安时代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广告部撤诉。
审判员 逯元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