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22民初1698号
原告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恒大时代广场一期首期5-7,9-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194RQAXF。
法定代表人王德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龙,黑龙江博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地兰西县。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尤艳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