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安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26民初303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弘发小区**开发路西站前二道街北200121。
法定代表人王德鑫,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佳木斯安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永太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迎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雪松,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安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雪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门晓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可心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