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多禾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东路与电西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长发,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弘发小区一期开发路西、站前二道街北200121(雪松街)(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鲁0303民初95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2021年2月7日申请人山东多禾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现案件已调解,申请人山东多禾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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