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03民初1694号
原告:闯家强,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弘发小区一期开发路西、站前二道街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新安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永太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闯家强与被告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安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闯家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闯家强以与被告黑龙江千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安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闯家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原告闯家强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