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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苍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327执3716号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浙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爱德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杨连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327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浙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爱德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杨连弟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27执3716号案件执行完毕。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