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浙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81执4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东升**18幢一**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50M9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瑞安市元隆山庄1幢5**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381MJ929365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81诉前调确460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2年4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110万元及逾期利息;2、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建设项目工程已完成部分(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砌体工程、内外墙粉刷工程;屋面找平层、防水层、保温层、细石砼保护层)在本案案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被执行人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等金融机构账户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桐浦镇桐溪村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17)瑞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8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止),本院已就该不动产处置问题函询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其回函称:该不动产尚未竣工验收,需竣工验收后才能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故暂无法处置。三、被执行人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尚未正常经营。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381执47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瑞安市颐和家园养老服务中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