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3302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北5号综合楼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6554XH。
被执行人: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龙子湖中小企业产业园1#楼7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FDB09C。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3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3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