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8民初9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龙子湖中小企业产业园1#楼7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易 灿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