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8民初9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龙子湖中小企业产业园1#楼7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易 灿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