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22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龙子湖中小企业产业园1楼7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FDB0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蚌埠市南翔城市广场××号楼××层××号房产与蚌埠市***绣香堤二期11号楼1**3层2号房产抵押过高,申请人暂不处置上述房产,被执行人***、***、***、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