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财保9号
申请人: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北5号综合楼111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6554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路,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龙子湖中小企业产业园1#楼7楼206室,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FDB0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申请人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6373018182022000003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蚌埠市永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