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02民初289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龙子湖中小企业产业园1#楼7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FDB0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经天纬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天纬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68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86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时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2日起,原告将自有的挖机等机械设备提供给被告承包工程使用。同年6月1日,双方补签了《设备租赁合同》,明确被告因工作需要向原告租用机械设备,双方约定租赁物按月进行租赁(每月按270小时计算,超出部分按台班计算,师傅工资25元/小时),若租不足一个月则按有效工日计算等。《设备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前后,原告一直按约提供机械设备供被告使用。工程结束后的2021年6月12日,双方进行对账。经结算,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租赁费286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打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二、设备租赁合同、***机械结算表。证明截止2021年6月份被告租赁原告机械设备及租金结算共计欠原告租金286800元。
三、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主张欠款产生律师代理费1.2万元。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核质证,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并确认以下事实:
2020年3月12日原告将其挖机等设备租赁给被告使用,同年6月1日被告作为承租方(甲方)与出租方(乙方)原告补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租赁乙方挖机(含炮头)、**、**(无炮头)、斗山,租货期限:2020年6月1日至甲方通知不用时为止。设备使用满3个月乙方承担,未满3个月甲方承担。租赁物按月进行进行租赁(每月按270小时计算,超出部分按台班计算,师傅工资25元/小时),若租赁不足一个月则按有效工日计算(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设备租赁期间每月有3***时间,若超出3天扣除多出的维修天数。出租方设备或服务不能满足承租方要求,承租方有权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租赁费用计算:以第一条表中所列月租金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费用。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每月30日前办理当月租赁费结算手续并报项目部备案。租赁费支付由甲乙双方及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资金来源结算情况,由项目部监督支付等内容。2021年6月12日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租赁费286800元,原告在《***机械结算表》签字确认,被告加盖了公章。后原告索款未果,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持诉称理由,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建筑设备,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结算表为凭,至2020年6月共计欠租赁费286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具实给付。原告主张自起诉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2万元,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律师费用并非必要的支出,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2868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6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息,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2元减半收取2801元,由原告负担117元,被告负担2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