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8民初1398号
原告:***,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14层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FDB0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区天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8852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翠屏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2800809518XP。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都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大桥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280080956492。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蚌埠经天纬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燕 飞
审 判 员 易 灿
人民陪审员 黄 玉 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