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5执6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D99。
法定代表人:肖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波、陈维,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迎江大道上坝段上海州绿国际商贸城**楼
法定代表人:叶真强,该公司经理。
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5民初2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1300000元、给付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1807元。***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000余元,因被执行人涉其他执行案件,银行账户被冻结,本案中亦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牌号码为贵CC07**金杯牌汽车一辆,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价值不大为由不要求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信息。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因涉其他执行案件均被执行法院查封,本案亦对被执行人名下八间商业用房作了轮候查封。
四、经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询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325执6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孟 辉
审判员  梁 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