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0073号
原告: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99。
法定代表人:肖传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艺君,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市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河村二区3、4、5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冰。
原告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鲁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彭思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