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7595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英调解,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包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