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959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栓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