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791民初765号
原告:赣州佳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温馨家园7栋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4MA39BC1P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3号楼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8CYE9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原告赣州佳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佳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佳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和***马上支付与原告签的《工程采购、安装、施工合同》的合同工程款18362元以及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305.16元,合计21667.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8日,我司与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后,双方约定合同工程完工后,8天内支付完全部工程款,我公司在2021年5月3日已经按合同完成了所有的工程量,并验收后至今未付。现在打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先后在施工地了解此项目的所有工程款已经全部结算给了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8日,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赣州佳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工程采购、安装、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1.工程名称:大学城亮化工程施工;2.施工地点:赣州市蓉江新区大学城内;3.合同含材料及安装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陆拾贰元整,小写:18362元……8.乙方全部制作并安装完工后3天内甲方需组织验收确认完工;如甲方预期5日不组织双方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9.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甲方在8日内扣除总金额的1%为税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结清给乙方;10.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付款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到付清合同总金额……”等内容。赣州佳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合同“承包人(乙方签字**)”处加盖公章,***在“乙方代表”处签名,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合同“发包人(甲方公章)”处加盖公章,***在“甲方代表”处签名。合同附件《工程采购、安装、施工报价表》载明:大学城内亮化工程施工,***、球泡灯、霓虹灯造型、导光头、导光线、安装费合计18362元。原告主张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13日施工完毕,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系该公司股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赣州佳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采购、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故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对本案承担付款责任。关于违约金问题。合同对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相应约定,但双方并未对案涉合同工程进行结算确认,无法确定完工时间。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定按被告欠付款项的20%计算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违约金3305.16元,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是否承担责任问题。被告***系被告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故***应对被告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赣州佳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62元;
二、限被告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赣州佳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05.16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赣州佳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良造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