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承德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裕华路肃顺府商业楼105商业。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经理。

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承钢3#办公楼。

负责人:刘建军,经理。

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承钢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松军,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803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追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36.3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