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裕华路肃顺府商业楼105商业。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经理。
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承钢3#办公楼。
负责人:刘建军,经理。
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承钢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松军,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803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追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36.3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