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普天天创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普天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威特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1民初2597号
原告:湖北普天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南村110号鹏程蕙园3栋23层A室。
法定代表人:张希。
被告:深圳市科威特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坑社区甘李科技园甘李6路7号吓围工业区4号厂房401A。
法定代表人:刘文勇。
原告湖北普天天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威特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普天天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普天天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湖北普天天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 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