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明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吉0221民初1002号
原告长春市明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军通信公司)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军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被告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伟、于淑梅,被告吉视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明军通信公司承包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的建设工程,并实际进行了施工,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均已交付使用,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履行给付义务。明军通信公司与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虽然约定工程价款及给付时间,但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未按该协议的约定给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该协议明确约定,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履行本协议后,明军通信公司在2015年4月前承建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解除,而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没有履行该协议,故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价款即439554.00元承担给付义务。明军通信公司承建的工程均在2014年7月之前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应当于工程交付之日给付工程款,逾期应当支付利息。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系吉视传媒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吉视传媒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明军通信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439554.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期间,明军通信公司承包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建设工程。其中,明军通信公司于2013年7月份起承建的7个乡镇农村数字化项目(农网164号项目),经明军通信公司与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结算,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尚欠明军通信公司该项目工程款168000.00元。2019年2月26日,明军通信公司与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签订1份协议书,确定万昌、西阳、黄榆新建村屯分配网项目,工程款为224694.20元;万昌安置农场新建项目,工程款为43160.00元;农村数字化项目(2013-164号),尚欠工程款为78100.00元(原欠工程款168000.00元);有线电视网络敷设光缆工程,工程款为23700.00元,合计369654.20元。该协议约定,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支付明军通信公司工程款349654.20元,其余工程款明军通信公司放弃求偿权;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0日内给付349654.20元工程款,逾期明军通信公司可采取诉讼等形式追偿工程款;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履行本协议后,明军通信公司在2015年4月前承建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解除。协议签订后,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未按该协议约定的期限给付工程款,明军通信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吉视传媒永吉分公司、吉视传媒公司共同给付协议约定的工程款369654.20元及农网164号项目的尾欠工程款89900.00元,合计439554.00元及自2014年8月1日起的利息。明军通信公司承建的上述工程均如期完工,且在2014年7月之前全部交付使用。
一、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长春市明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9554.00元及利息(以43955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长春市明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6.00元,由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延军
书记员  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