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发行分公司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1425号
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发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和一园8号1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和美路999号吉视传媒信息枢纽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发行分公司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发行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发行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发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发行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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