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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市江湾路营业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3695号 原告:**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市江湾路营业厅,住所**省**市昌邑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省**市高新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市江湾路营业厅、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2022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