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283民初3410号 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于202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31878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有线数字电视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被告开发建设的泓***小区有线数字电视配套工程,工程固定价款83187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投入施工,于2013年9月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截止目前工程款831878元未付。此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乙方)与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有线数字电视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市保障安居一期工程,工程地点**市二环北侧,承包范围和内容为地下光缆管道建设工程(含干线管材、小区内管材、引接井、手**、材料人工)分配网建设所需材料、设备设施(含光设备设施、电源设备设施、光缆电缆、无源设备、箱体、人工)。工程期限为205天,开工日期为2012年5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本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工程开工时付工程总造价的50%,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签约总价为人民币831878元。合同甲方落款处盖有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乙方落款处盖有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公章,签约日期为2013年7月11日。”庭审中,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称案涉工程2013年9月竣工并已经交付使用。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称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开工时支付50%的工程总造价,亦未在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全部价款。 以上事实有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提供的有线数字电视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息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经审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院依法将案由调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有线数字电视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工程,且案涉工程已经交付并实际使用,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缺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要求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187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工程款8318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8元,由吉林省某某某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 判 长  邱 硕 人民陪审员  *** 审 判 长  邱 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炼伟艺